您好,歡迎光臨粵法網(wǎng)分站-刑事辯護律師網(wǎng)!  加入收藏 | 關于我們
  最新資訊
 
 
刑事知識
 
  您現(xiàn)在的位置: 首頁 > 刑事辯護 > 關于我們 > 最新資訊 >  
  最新資訊  
 

水庫捕魚,行為人被判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來源:未知  作者:神狐  時間:2021-04-21
       神狐刑辯律師團隊從網(wǎng)絡上獲悉,湖南省安化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審結一宗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案件。
       2021年2月24日22時許,被告人李為等駕駛自家鐵皮船至柘溪水庫南金鄉(xiāng)水域,放置了9副三層刺網(wǎng),25日6時許,取好魚開船靠岸準備回家時,被漁政部門工作人員現(xiàn)場查獲。經稱重,被告人李為等捕獲的鯉魚、鯽魚、桂魚、白魚等共重7.8斤,并扣押了查獲的漁網(wǎng)、鐵皮船和所得漁獲物,扣押的漁獲物在被告人的見證下全部放生。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為等能自愿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于2021年3月18日在公訴機關安化縣人民檢察院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廣東刑事訴訟律師。
       另查明,自2020年7月1日0時起,柘溪水庫安化境內全域全面禁止天然漁業(yè)資源的生產性捕撈。禁捕時間暫定10年。被告人李為等的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發(fā)生在上述禁區(qū)和禁期內。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為等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及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安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為等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取保候審律師被告人李為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李為等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經安化縣司法局社區(qū)矯正調查評估,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據(jù)此,判決被告人李為等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
 
       注:本文內容轉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
------分隔線----------------------------